值得一提的是,新修订的《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》(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4号)已于2024年4月正式施行。为确保监管要求的一致性,相关《评级办法》内容也需相应调整。此举旨在进一步强化消费金融公司的分类监管,并结合公司治理、风险管理、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监管要求,以及消费金融公司行业的实际发展情况,对《评级办法》进行了修订完善。
红星资本局注意到,《评级办法》新增了“合作机构管理”和“消费者权益保护”两个评级要素,更加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评价。同时,设立了七个评级维度,包括公司治理、资本管理、风险管理、合作机构管理、专业服务质量、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信息科技管理,并分别赋予它们相应的分值权重,以提高评级的精细度。
此外,监管评级级次设置也进行了优化。监管评级结果从优到劣被划分为1-5级和S级,其中2级和3级还细分为A、B两个档次。评级结果数值越大,风险程度也越高。新增加的S级主要是针对处于重组、被接管、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消费金融公司,经认定后可直接列为S级。
相关负责人强调,监管评级结果将作为监管部门制定及调整监管规划、配置监管资源、采取监管措施的主要依据,并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分级分类监管的审慎性条件。
对于不同评级结果的消费金融公司,《评级办法》也进行了明确的业务划分。其中,评级结果为1级、2级、3级的消费金融公司,可以开展《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》第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业务,并可在批准后开展第十六条规定的专项业务。而4级的消费金融公司,则只能开展基础业务。至于5级的消费金融公司,其业务范围将受到严格限制,仅允许在风险敞口不扩大的前提下接受股东方的流动性支持。
红星新闻 王田
编辑 邓凌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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